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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授審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有權核貸人員得否放寬授信條件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501247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OO縣OO區漁會O總幹事所提主管機關對授信核准人員權責設限太多乙案,復如說明二及三,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 、復 貴府OO年OO月OO日府農輔字第OOOOOOOOOO號函。
    二、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應提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理事會決議或由信用部主任核准。」除已明定授信案件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決議之範圍外,亦闡明是類授信案件經該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權責人員核貸,俾利落實內部分層之授權制度,降低授信風險,合先敘明。
    三、又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係由具徵、授信經驗職員組成,協助審查較複雜或大額授信案件,倘經其審議通過後之案件,經有權核貸人員就授信條件予以放寬,除有違內部分層之授權精神外,亦易滋生人謀不臧,徒增授信風險,故仍請依本會93年11月19日農授金字第0935016613號函辦理。
  • 正本:
    OO縣政府
  • 副本:
    其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轉知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