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經授審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有權核貸人員得否放寬授信條件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75012474號
- 生效日期:
-
- 主旨:
- 有關OO縣OO區漁會O總幹事所提主管機關對授信核准人員權責設限太多乙案,復如說明二及三,請 查照轉知。
-
- 說明:
- 一 、復 貴府OO年OO月OO日府農輔字第OOOOOOOOOO號函。
二、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應提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理事會決議或由信用部主任核准。」除已明定授信案件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決議之範圍外,亦闡明是類授信案件經該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權責人員核貸,俾利落實內部分層之授權制度,降低授信風險,合先敘明。
三、又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係由具徵、授信經驗職員組成,協助審查較複雜或大額授信案件,倘經其審議通過後之案件,經有權核貸人員就授信條件予以放寬,除有違內部分層之授權精神外,亦易滋生人謀不臧,徒增授信風險,故仍請依本會93年11月19日農授金字第0935016613號函辦理。
-
- 正本:
- OO縣政府
-
- 副本:
- 其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轉知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