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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9條適用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7501239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 台端詢問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9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台端97年0月0日陳情書。
    二、旨揭條文係刑事責任規定,所詢農會信用部對債務人財產未依職權執行或續行法定保全、求償程序,是否有該條之適用乙節,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是否符合該法條之不法構成要件、違法性及有責性予以判斷。
  • 附件:
    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正本:
    000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