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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應注意事項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012503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業於本(97)年4月11日施行,其辦理前置協商作業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轉知所轄農會、漁會信用部,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4月30日召開旨揭條例前置協商機制之執行情形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台灣郵政公司預計本年7月份完成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連線乙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請該公司儘速完成與聯徵中心之連線事宜;在完成連線前,金融機構若收到債務人自行填寫之最大債權人為台灣郵政公司時,請依旨揭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將該案件轉送該公司辦理。
    三、金融機構如接獲債務人以非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制定之申請表申請協商時仍應受理,並請儘速通知其補件,且將前揭空白書表寄予債務人,以協助其申請。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