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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 8 月起,每月於本會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上月底之「應予評估資產」項目。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 0975070489 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即時瞭解農漁會信用部營運狀況及經營風險,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授信資產、非授信資產、承受擔保品之評估、備抵呆帳提列及損失準備認列情形,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請貴會')自 97 年第 2 季起,於申報時副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自同年 8 月起,每月於本會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上月底之「應予評估資產」項目。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臺灣省農會
  • 副本: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