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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收現櫃檯之現鈔達一定金額,應立即回送大出納保管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011748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兼顧農漁會信用部櫃檯安全及作業便利性,信用部收現櫃檯留置之現鈔限額提高為新台幣80萬元,請督導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97年3月31日農訓企研字第0970005161號
    函辦理。
    二、農漁會信用部收現櫃檯之現鈔達一定金額(額度由各農漁會信用部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惟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新台幣80萬元),應立即回送大出納保管,並嚴禁將現鈔任意置放於營業櫃檯桌面、周邊,以免引起歹徒覬覦或輕易作案。
    三、 重申農漁會信用部應加強防搶(竊)措施、落實辦理「安全維護自衛編組」演練、加強營業時間後之安全維護及門禁管制,並確實依據「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及「金融機構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會95年12月20日農授金字第095507107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