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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等金融機構經收國稅之手續費收入,應按5%課徵營業稅及所開立之請款收據免貼印花稅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097501139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財政部賦稅署解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等金融機構經收國稅之手續費收入,應按5%課徵營業稅及所開立之請款收據免貼印花稅票」,惠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 說明:
    依據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庫字第09703505090號函轉97年3月14日召開實施「委託金融機構經收國稅計付手續費作業計畫」前置作業檢討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第(二)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