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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規定農漁會信用部年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010941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年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並轉知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說明:
    一、兼復臺北縣政府97年2月19日北府財金字第0970106638號函。
    二、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該年報應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另本會94年8月29日農授金字第0945017345號函(正本諒達)並補充規定應同時副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復依農業金融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故旨揭年報應由農(漁)會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即貴府)核轉本會備查,本會94年1月11日農授金字第0945080006號函(副本諒達)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