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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申辦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用以購置整場畜牧場,是否可僅以買賣契約書及地政事務所登記完整之土地建物謄本,辦理資本支出貸款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7501073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農民申辦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用以購置整場畜牧場,是否可僅以買賣契約書及地政事務所登記完整之土地建物謄本,辦理資本支出貸款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5點規定,本貸款用途係提供己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相關業者購買家畜禽或購置畜牧相關生產及經營設備,和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及工程所需之資金,合先敘明。
    二、農民申辦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購置整場畜牧場,畜牧場土地及其內不合於貸款用途等建築物及設施,非為本貸款支應項目,貸款經辦機構應依貸款及徵授信相關規定核實辦理,非僅依據農民所檢討之買賣契約書及地政事務所登記完整之土地建物謄本,即辦理資本支出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