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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信用部辦理舊貸案件展期是否得沿用原估價表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010612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信用部辦理舊貸案件展期時,如借款人繳息正常,惟於他行庫有退票紀錄未清償註記或拒絕往來註記或遭他行庫假扣押查封登記,是否仍符合「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之條件,沿用原估價表辦理展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1月29日府財融字第0970029221號函。
    二、旨揭所詢事項,未符財政部91年4月8日台財融(三)字第0913000195號函規定「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之條件,不得沿用原估價表辦理展期。惟若財務狀況不良徵兆之發生原因係不可歸責於借款人本身者,在債罐確保前提下,可依本會93年8月13日農授金字第0935014590號函(如附件)意旨審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