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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信用部餘裕資金原存於合庫及土銀之存款,屆期以縮短存期方式辦理續存之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501035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於存款屆期以縮短存期方式辦理續存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 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府97年1月17日府農輔字第0970005782號函辦理。
    二、 按「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信用部餘裕資金於農業金庫開始營業以前已轉存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之餘額於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後得繼續存放,屆期除續存者外,應轉存農業金庫。」又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前項存款屆期續存後之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故貴府所詢以縮短存期方式辦理續存者,若其存期在一年以內,自符合前揭規定。惟存期之長短攸關利率之高低,若以縮短存期方式辦理續存,恐影響信用部資金運用之效益,併請農(漁)會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