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釋示信用部稽核人員應以專任原則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016353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轄○○市農會因業務所需調派會務人員兼任稽核職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11月9日屏府財金字第0960222283號函。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目的在於協助理事會、監事會及總幹事查核、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俾使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實施。」為使信用部稽核人員保持超然獨立之公正態度,執行稽核工作,同辦法第6條第1項乃規定「農會、漁會均應指定專任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工作」,合先敘明。
    三、按前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信用部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其稽核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其他非信用部之業務。」係鑑於新設立或偏遠地區信用部其人力有限,在一定條件下例外允許信用部之專任稽核人員得兼任非信用部之業務,尚非規定信用部稽核以外人員得兼任信用部稽核人員。貴轄○○市農會指派會務人員林君兼任信用部稽核人員乙節,除有違該辦法第6條第1項「稽核人員專任原則」外,亦與同條第2項稽核人員得兼任之例外規定要件不符,請督導改善。
    四、至於該農會信用部因新成立不久,倘無符合條件之人員可指定為專任信用部稽核人員,則請貴府輔導該農會依前揭辦法第7條第2項:「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信用部,其稽核人員未符前項所列條件者,應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辦理,惟仍應符合同辦法第6條規定,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