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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定型化契約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計畫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70751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農業金融機構定型化契約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計畫」乙份,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9月11日消保官字第0960008361號函轉該會第149次委員會議決定:「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會後2個月內提報定型化契約查核計畫到會,並賡續執行查核事宜。」辦理。
    二、本計畫內容如下:
    (一)查核對象:農業金融機構,即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農會漁會信用部。
    (二)執行人員:本會農業金融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人員。
    (三)執行方式(查核項目):就查核對象目前所辦理業務,依「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查核表」、「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查核表」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查核表」所列查核項目以下列方式辦理查核:
    1、書面資料查核:
    (1)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省農會信用部應依前揭查核表項目辦理自我檢查後,將查核表及空白契約乙份報送本會農業金融局審核,並由該局督導有缺失單位辦理改善。
    (2)其他農會漁會信用部應依前項查核表項目辦理自我檢查後,將查核表及空白契約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有缺失單位辦理改善,並將審核結果及追蹤改善情形填載於審核表後,彙整陳報本會農業金融局。
    2、實地查核:本會農業金融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書面資料查核結果或實際需要,派員進行實地查核。
    三、請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將本計劃轉知所轄農漁會,並督導其依計畫執行。
    四、各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自我檢查,如發現缺失事項時,應確實填載於查核表,執行人員則應追蹤其改善情形,並應確實遵守計畫查核時程表所規定期限執行本計畫。
    五、本案辦理查核時應使用之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本函附件計畫內容、查核表及審核表等,得自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法規專區」本函附件區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