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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其所委託催收程序之通知書函,請依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7073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其所委託催收程序之通知書函,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95年12月28日農金字第0955071088號函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二、前開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金融機構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範本制定,通知書函並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前開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並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按相關委外催收通知書函範本業已建置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網站,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二辦理,並經由貴府層轉本會備查。
    四、前經本會核准辦理本項業務,惟通知書函尚未送本會備查之農漁會信用部,亦應依前開規定補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