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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之徵信、授信經驗界定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015506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之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應如何界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10月2日府財融字第0960231557號函。
    二、旨揭具備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係指經相當期間實際從事徵信、授信相關業務,並熟稔相關法規及作業程序,且對授信案件所承受之各種風險具合理分析能力者,是以,來函說明二洪君是否可視為具備徵信、授信經驗,得擔任授信審議委員乙節,爰請依據前開原則,本諸職權審理。
    三、另來函說明三,如僅參加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徵信、授信研習訓練班取得證書,而未具實務歷練者,尚難謂合於「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