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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承受擔保品是否屬不良債權之範疇疑義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1442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轄○○地區農會函詢承受擔保品是否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l月4日金管銀(三)字第09500502540號函示所指不良債權之範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地區農會96年8月22日○○字第 0960003629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授信債權依其債務人是否正常還本及繳息,可分為正常債權及不良債權。不良債權係指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信用部應列報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並包括准免列報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及已轉銷呆帳之債權。已承受擔保品之不動產,雖屬不良債權資產之變形,然其資產性質已非債權而為所有權,應非屬旨揭函示不良債權之範圍。
    三、另請督導該農會嗣後應依行政層級,函報貴府層轉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