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12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將屆,為配合檢調機關查察賄選工作,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應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014485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12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將屆,為配合檢調機關查察賄選工作,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應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0日金管銀(一)字第09600317810號函副本(影本如附件)辦理。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授權規定事項」、「洗錢防制法第8條授權規定事項」及各農會漁會信用部訂定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等規定,加強辦理。
    三、農會漁會稽核單位應要求信用部人員,倘發現客戶交易符合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交易表徵者,應依規定程序辦理通報事宜,並副知本會。稽核單位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內部稽核重點:
    (一)信用部本分部之庫存現金有無發生異常變化。
    (二)對大額提領現金登記情形及疑似洗錢交易通報,是否依規定辦理。
    (三)客戶調度現金有無異常情形 (如現金提領大量要求小面額之鈔券等)。
    (四)對大額新貸、冒貸或以原擔保品重估增貸,及有無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事加強查核,並瞭解該等授信案與候選人有無關係。
    四、對於檢警調單位所需調閱查察賄選有關資料,請農會漁會信用部配合及時提供。
    五、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及臺灣省農會,請依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