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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備查之方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706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備查之方式,請依說明一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業奉總統96年7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121號令公布(全文如附件),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已由原條文:「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備查。」修正為:「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故嗣後請貴府將農漁會信用部訂定或修正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層轉本會備查即可,無須再報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副本抄送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協助修正「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第7點內容,並函知各農漁會及登載於網站,俾供農漁會遵循辦理修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