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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6項規定辦理舊貸案件展期時,擔保品之估價可否沿用原估價表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1330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來函所詢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6項規定辦理舊貸案件展期時,擔保品之估價可否沿用原估價表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公司96年6月25日農金庫總業一字第0960004675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辦法第4條第6項規定:「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一、未積欠本息。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四、未增貸。」是以農會、漁會信用部於符合前述規定下,得對是類舊貸案件辦理展期,合先敘明。
    三、有關辦理旨揭舊貸案件是否得沿用原估價表乙節,農漁會應考量信用部自身淨值所能承擔之風險及授信5P原則後,衡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