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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有關「偏遠地區」規定之3函釋,溯自96年5月17日起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80262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本會農業金融局93年10月21日農金三字第0935016220號、93年10月26日農金三字第0935080250號及93年11月22日農金三字第0935016854號等函,溯自96年5月17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農(漁)會。
  • 說明:
    一、 查本會已於96年5月15日以農金字第0965080138號令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7條修正條文,並於96年5月17日生效。按該辦法第7條規定:「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者,得由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一、第二條所定結業證書、學歷及工作經驗。二、無第三條所定情事。三、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第一項)。前項所定代理期間由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
    二、次查旨揭3函均係有關「偏遠地區」規定之闡釋,惟依前揭法規,有關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代理規定業已變更,且已刪除「偏遠地區」之規定。是以,旨揭函釋無繼續適用之必要,並溯及自該辦法修正條文生效之日(即96年5月17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上開條文中所稱「羅致」,係指農漁會本身無此人選,而對外招聘之情形,如本身已有合格人選,仍應自候用名冊中之人員聘用之,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