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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漁會信用部對大額呆帳(每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轉銷呆帳資料之揭露方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65070566號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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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每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呆帳資料,不在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保密義務之範圍,並依該條準用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下列方式揭露: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於各農會、漁會信用部網站專區或營業大廳揭露截至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一客戶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呆帳資料,並依金額大小排序。
(二)前述呆帳資料之揭露包括借戶戶名、隱藏後四碼之身分證字號(法人之統一編號)及呆帳轉銷金額。
(三)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該應揭露之資料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揭露呆帳轉銷資料之文件或表單應註明聯絡窗口,俾供客戶申訴或查詢。
(五)為避免本資料遭他人不當利用,各農會、漁會信用部應以顯著方式於所有公開文件資料中以顯著字體註明第三人應避免同名同姓之誤用,若任意臆測,致侵害他人名譽者,自負法律責任。

為貫徹資訊公開,加強即時揭露,各農會、漁會信用部應於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前,依本規定揭露截至九十五年底之呆帳轉銷資料;嗣後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本規定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