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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農漁會信用部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時對於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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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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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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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65012855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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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時對於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方式,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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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5日金管銀(一)字第0960018032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第13點規定,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第二證明文件毋須留存,惟應有查核紀錄可供日後查考。農會漁會信用部應配合修正「開戶作業檢核表」之開戶檢核作業項目1之「確認結果」欄位增列註記「第二證件之名稱及號碼或卡號」,且該項檢核結果應由經辦及覆核人員簽章,以作為內部稽核及金融檢查查核佐證之資料。
三、為維護客戶資料之安全性,農會漁會信用部應於留存客戶身分證影本上加註「限辦理○○農會(漁會)信用部開戶使用」或「本影本僅供○○農會(漁會)信用部開戶使用」字樣,或請客戶自行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