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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信用部與催收戶達成和解後不足清償債權部分之轉銷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1215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轄○○區漁會信用部與催收戶達成和解後,不足清償債權部分是否應再提報理事會轉列追索債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府96年4月25日府授農輔字第0960020033號函辦理。
    二、查「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已明文規定,因和解致債權一部不能收回者,應辦理轉銷呆帳,且依同法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該催收款損失之轉銷應即由稽核人員查明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併提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通知監事會備查,自不得因該和解案業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而未依該程序辦理。又該會計科目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仍應就已提列之備抵呆帳先行沖抵轉銷,如有不足,應以當年度呆帳損失入帳,尚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