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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三級,請強化相關防疫措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10507421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5 月 15 日
  • 主旨: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臺北市及新北市於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三級,請強化相關防疫措施,並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請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三級防疫警戒區域防疫指引,加強防疫措施,重點如下:
    (一)各營業單位員工外出及上班,均應全程配戴口罩。
    (二)避免停止不必要的出差、活動及會議,盡可能採用電話連繫或線上會議方式進行。
    (三)停止室外10人,室內5人以上之聚會。另無隔板或未能保持安全距離者,不得一起用餐。
    (四)宣導員工應做好自我健康監測,有症狀應就醫。
    (五)落實個人及工作處所衛生管理。
    二、請確實依本局110年5月12日農金二字第1105074205號函(諒達)規定辦理,除落實實聯制外,應規劃客戶間安全社交距離,等待座位區採取梅花座,不得坐人位置,請貼上標示,當營業廳內客戶數無法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時,應請後來之客戶暫緩進入。
    三、農漁會信用部請參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3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103351184號函送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變措施計畫(範本)」,滾動檢討應變措施計畫並適時演練,當有員工確診或被匡列為密切
    接觸者,即刻啓動備援人力及各項資材緊急應變機制,確保營業不中斷。
    四、副本抄送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嗣後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若升級為第三級警戒,請轄區內農漁會信用部比照本函措施辦理。
  • 正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新北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臺北市及新北市除外)、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