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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農貸用途為資本性支出者應檢具相關憑證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011090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建議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資本性支出部分免檢具相關憑證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96年2月27日○○字第96022701號函。
    二、依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4點、第11點及第13點規定,與農業產銷班貸款要點第4點及第12點規定,貸款用途可分為資本性支出及週轉金。其中資本性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生產設備、興修建禽畜舍、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中、長期資本財支出,為確保貸款效益,依金融機構一般實務作法,確有徵取相關憑證之必要;至於週轉金部分,因支出項目零散且金額較小,為簡化貸款程序,得免予檢具相關憑證。
    三、前揭相關憑證係指統一發票、收據等可資證明資金用於指定用途之憑證;惟考量農(漁)民實務需要,由具名業者簽發之估價單,併同貸款經辦機構實地查驗相關文件,亦可納為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