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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持有中華商銀次順位金融債券損失認列之帳務處理及法定比率限額計算等後續處理問題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7009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持有中華商銀次順位金融債券損失認列之帳務處理及法定比率限額計算等後續處理問題,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由於國內上市公司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無預警宣布向法院聲請重整,以致同屬力霸集團之中華商銀發生嚴重擠兌而由政府接管,農會漁會信用部持有中華商銀次順位金融債券損失之認列,前經本會 96 年 1 月25 日農金字第 0965070061 號函函釋同意參照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92 條第 4 款及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97 條第 4 款有關非常損失之攤銷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逾 5 年(上函諒達)。
    二、對於農會漁會信用部持有中華商銀次順位金融債券損失之認列,衍生損失認列起始年度、財務報告揭露方式、資本適足率計算、法定比率及限額計算等處理疑義,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損失認列起始年度及分攤年限參照農會財務處理辦法及漁會財務處理辦法非常損失規定,損失金額應自 95 年起分年攤提,惟最長不得超逾 5 年。
    (二)帳務處理自 95 年底起,認列之損失應借記:證券投資損失(支出)、貸記:有價證券;並應於有價證券科目之備註說明尚未攤提之損失金額。至於帳列備抵呆帳一放款及備抵呆帳一催收款二者之提存數,已超過最近一次檢查報告可能遭受損失金額(應與最近一季評估授信資產應提存備抵呆帳金額相比較採孰高者),得就備抵帳戶超過之提存數予以重新分類,帳務處理時應借記:備抵呆帳一放款(或備抵呆帳一催收款)、貸記:備抵跌價損失一有價證券,損失認列時應借記:備抵跌價損失一有價證券、貸記:有價證券。
    (三)會計師財務簽證 95 年度起,應於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揭露有價證券科目尚未攤提之損失金額及其影響。
    (四)信用部年報揭露 95 年度起,應揭露有價證券科目尚未攤提之損失金額。(五)資本適足率計算自 95 年底起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對尚未攤提之損失金額,應自風險性資產總額扣除,且於第一類資本累積盈虧項目減該金額,年度之資本適足率計算表並應由會計師覆核。
    (六)法定比率或限額計算 96 年起計算信用部法定比率或限額時,上( 95 年起)年度農漁會(信用部)決算後淨值應先扣除尚未攤提之損失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