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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辦理內部融資時理事會應踐行之審議程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7421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內部融資規定釋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公司95年12月27日農金庫總業一字第0950008345號函。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內部融資計畫與作業」,應先由經濟事業部門提送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再由經濟事業部門向信用部申請辦理內部融資。如該內部融資案件之額度屬理事會權限者,信用部仍須送理事會決議通過該內部融資之授信案件。且因理事會就此二案件審議之重點有所不同,於審議程序上亦有其先後次序,故不得省略其中任一案件之審議,亦不得合一辦理而由理事會於同一次會議中審議此二案件。
    三、至於信用部辦理中、長期內部融資應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之規定,因政府「審查」與「備查」之法律性質及效果有所不同,自不得以理事會會議紀錄(含通過該內部融資計畫及作業之案件)送地方主管機關之備查行為替代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