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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接獲警察機關解除警示通報之正式公函,應配合辦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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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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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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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65010374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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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接獲警察機關解除警示通報之正式公函,應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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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1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8500012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與刑案偵辦之警察機關或有所不同,故通報設立警示及解除警示,有非為同一警察機關之情形。金融機構如接獲警察機關解除警示帳戶之正式公函,雖非原通報警示之警察機關所函送,仍請配合辦理。解除警示後,並請即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