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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釋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有關利息及違約金計收規定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8000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業發展當金貸款作業規範第17點有關利息及違約金計收規定,補充釋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本會95年12月l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釋(諒達),因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表示尚有疑義,爰再予補充說明。
    二、旨揭規範第17點規定所稱「逾期本金部分」:
    (一)借款人因故延遲還本或付息,而貸款經辦機構未引用貸款約定書之加速條款者,係指該約定日已到期之本金。
    (二)貸款經辦機構已引用貸款約定書之加速條款者,係指主張全部到期之本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