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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貸款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適用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661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機貸款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基金95年12月6日(95)農信保保字第015613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第4點第2項所稱「每一戶」係指每一借款人;所稱「同一機種」係指提供相同功能之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例如借款人先後購置2艘延繩釣漁船,不論其廠牌及機型,視為同一機種,應將舊機有關貸款清償後始得辦理。至購置個別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零組件,則以其機型作為是否為同一機種之判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