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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收現櫃檯之現鈔達一定金額,應立即回送大出納保管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107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降低農漁會信用部遭搶時現金損失金額,請督導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農漁會信用部收現櫃檯之現鈔達一定金額(額度由各農漁會信用部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惟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應立即回送大出納保管,並嚴禁將現鈔任意置放於營業櫃檯桌面、周邊,以免引起歹徒覬覦或輕易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