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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有關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計收規定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有關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計收規定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旨揭作業規範第17點規定,本基金貸款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本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
    二、前揭所稱「逾期本金部分」係指該筆借款未依約還本繳息之全部本金餘額;所稱「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分依約定計息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