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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催收款項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其分期償還期限規定釋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665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農(漁)會信用部辦理逾期放款催收款項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其分期償還期限規定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 復貴府95年11月21日府農輔字第0950245309號函。
    二、旨揭放款係准免列報逾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應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項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第2項所列規定;至於不符前揭准免列報者,信用部應依債權確保原則,在未增加信用風險情形下,審酌訂定分期償還期限,惟其期限最長不應超逾「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