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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以公園、道路用地或都市計畫保護區之農業用地作為貸款擔保品,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函示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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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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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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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5015851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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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 貴院函詢以公園、道路用地或都市計畫保護區之農業用地,作為向農會申請貸款之擔保品,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函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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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 貴院95年10月30日投院霞刑翔95金訴1字第20547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查農會信用部辦理相關授信業務時,其徵提擔保品係為確保債權,故應衡酌該擔保品之市場性及處分難易性,覈實決定,並應符合該農會之估價及核貸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至於所詢以旨揭土地為擔保品之放款,本會尚無法令或函示直接限制信用部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