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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催收款案件轉正之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4416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府所詢轉入催收款之案件如已清償所積欠之延滯本息者,是否仍須提送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者或理事會核准始得列入正常戶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8月4日府農輔字第0950147700號函。
    二、查借戶依原還款條件清償積欠延滯本息時,對於信用部並未增加風險,若須再送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實質效益甚小,且增加該委員會之負擔,壓縮審查其他正常授信案件之時間,進而影響其審查之品質,故可由各信用部本諸內部作業之規定辦理轉列正常戶之程序。至於就先予變更原還款條件後,該借戶始清償延滯本息之案件,仍請依本會94年9月15日農授金字第0940148756號函說明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