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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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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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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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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條 |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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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 刪除 ) |
第三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主管機關。 |
第四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第五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第六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
第七條 |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第九條 |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
第十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十二條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謄餘,以累積謄餘處理。 |
第十三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