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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所涉金融機構與警察機關之聯繫配合事項,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自95年11月1日實施日起遵照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566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所涉金融機構與警察機關之聯繫配合事項,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自95年11月1日實施日起遵照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5年10月23日銀局(一)字第09510004620號函副本(如附件)辦理。
    二、警示帳戶聯防機制第二家以後之受款金融機構就前一家金融機構通報之金額予以圈存或止扣後,如逾24小時仍未接獲警察機關之警示通報,仍應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即本會於95年8月22日以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發布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第5點第3款)有關第三類異常帳戶之管理規定辦理,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監控;如發現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等情事,金融機構並應依同款規定,採取對前2款即第一類或第二類異常帳戶之全部或部分管制措施。
    三、重申各農漁會信用部對於帳戶是否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之情事之研判,應小心謹慎,如無該等情事則應逕予解除圈存或止扣,以免影響客戶權益或滋生糾紛,該部分請自行評估是否應以電腦程式控管,以利作業。另本會農業金融局於95年8月1日召集各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及部分農會代表開會決議結果,對於前項是否以24小時為解除「圈存或止扣」之時限,暫不作成決議,由各農漁會信用部自行就遭圈存或止扣帳戶是否屬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帳戶予以認定處理,嗣後將視其他金融機構實施情形研究是否採行一致性作法。
    四、受款行圈存或止扣之金額,應回傳警察機關及「165反詐騙中心」。
    五、為配合於相關通報單增列165反詐騙中心提供之統一查詢案號,俟銀行公會修訂相關表單格式後,將轉發各農漁會信用部使用。
    六、副本抄送各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請協助各農漁會信用部辦理通報及控管等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