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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釋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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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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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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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0151767號函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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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 貴府建設局函詢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利害關係人放款,其由信用保證機構提供全額(十成)保證者,視為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所稱「十足擔保」規定疑義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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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復 貴府建設局95年9月8日北市建三字第09504475300號函。
二、旨揭信用保證機構係指「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而言。至於函稱現行農業信用保證基金送保案件最高保證成數為9成,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利害關係人之送保案件,似與旨揭辦法所稱「十足擔保」規定扞格乙節,查前者之保證成數係為農(漁)會與信用保證機構保證契約之約定條件,其約定成數如雙方未能意思合致,可協商變更,而後者之限制規定旨在避免農(漁)會利害關係人利用職務辦理不當授信,影響信用部健全經營,二者各有重點,尚無扞格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