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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信用部承受之抵押品得否免申請延長處分期限疑義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500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貴轄○○鎮農會函詢,信用部承受之抵押品經核准延長處分4年後,仍未能處分完畢,倘若將該承受抵押品金額全數轉銷後,得否免申請延長處分期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府95年9月7日府農輔字第0950174177號函辦理。
    二、本會於93年10月15日農授金字第0935080230號令(諒達)發布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信用部承受之抵押品申請延長處分審查事項,其中第1點第1款:「農、漁會信用部承受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不動產,除經法定程序轉為固定資產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予以處分。但經主動、積極、具體處分後,預期仍未能於期限內處分完畢者,應於該『4年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擬延長處分期限之申請。」,爰信用部承受之抵押品除經法定程序轉為固定資產者外,均應積極處分以避免資金呆滯,若未能於期限內處分完畢者,仍須依規定提出擬延長處分期限之申請,且應就帳列承受擔保品與實際市價之差額提足評價準備,請督導該農會確實依前開審查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