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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外幣風險上限以不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之百分之五為限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88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茲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外幣風險上限以不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之百分之五為限,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外幣風險上限,係指外幣資產扣除外幣負債之餘額(絕對值)。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原外幣風險上限,係依據前開財政部86年11月17日台財融第86653193函函規定「以不超過其前一年淨值之百分之五為限」,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以本(95)年8月18日金管銀(三)字第09530003070號令將前函停止適用,爰重新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