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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先行修訂相關作業規範,加強對客戶之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並自實施日起遵照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4822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乙份(如附件1),並自95年11月1日起實施,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先行修訂相關作業規範,加強對客戶之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並自實施日起遵照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8月23日金管銀(一)字第09500368760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本會於95年8月22日以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發布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如附件2,以下簡稱「該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即查詢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另同點第4項規定,該通知方式、通知範圍及所需文件等作業程序,參照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銀行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辦理。爰依上開規定檢送旨揭作業程序規定供各農漁會信用部遵照辦理。
    三、該作業程序第參項規定「圈存或止扣」款項,自圈存或止扣時點起算,超過24小時後,仍未接獲警方之警示帳戶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或止扣。惟該帳戶若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之情事者,得不予解除,或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即該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為必要之處理。各農漁會信用部對於帳戶是否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之情事之研判,應小心謹慎,如無該等情事則應逕予解除圈存或止扣,以免影響客戶權益或滋生糾紛,該部分請自行評估是否應以電腦程式控管,以利作業。
    四、有關該作業程序第柒項規定,各金融機構通報窗口之設置及異動時之通報方式乙節,依本會農業金融局於95年8月1日召集各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及部分農會代表開會決議結果,參加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之農漁會信用部,營業時間中由各農漁會信用部指定專人擔任通報窗口,營業時間外則由各資訊或共用中心指定專人擔任;另自有資訊室農會信用部請自行指定。為提高處理效率,請各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彙整各參加單位之通報窗口資料連同本身專責人員資料,於本案實施前一併提供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倘各通報窗口人員有異動時,亦請透過各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立即通報該公司。
    五、副本抄送各資訊或電腦共用中心,請協助依說明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