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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督導農漁會信用部儘速建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之相關資訊系統及內部控制等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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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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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04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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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5070840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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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附件1,以下簡稱「本要點」)業經本會於95年8月22日以農金字第0955070817號令發布,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儘速建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之相關資訊系統及內部控制等配套機制。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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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本要點第14、16、17、18條規定,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農漁會信用部應以資訊系統整合其存款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輔助清查存款帳戶異常交易並設立預警指標,及依本要點建立內部控制程序並訂定內部作業準則。上開配套機制,依發布令規定係自96年1月1日施行,請各農漁會信用部稽核單位列管追蹤,限期完成。
二、檢附「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附件2)乙份,各農漁會信用部應依本要點第12點第2項參照該範本規定辦理。有關該範本第6條第1項規定負責督導防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執行人員,參照「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規定,本部應指定信用部主任擔任,各分部則由分部主任專責督導本項工作。依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稽核單位發現信用部執行新開戶及認識客戶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則應定期簽報信用部主任及總幹事核閱,並提供職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三、為及時處理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並兼顧對存款戶權益之保障,農漁會信用部應將本要點對於存款帳戶之處理方式列為與客戶間契約之內容,請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提供協助,研訂包括本要點第3、4、5、7、8、9、10點規定之契約條款範本,供各農漁會信用部參照納入契約內容。
四、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依本要點第17點研訂內部作業準則範本,俾供農漁會信用部遵循訂定。
五、副本抄送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協助辦理說明三、四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