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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農、漁會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應注意事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 0955070831 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請轉知所轄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農、漁會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等機構)簽訂合作推廣契約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農會、漁會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之手續費收入,如係由信用部提供場所設備或信用部員工所推廣,應確實帳列信用部,以符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應確實遵照下列規定辦理:(一)信用部人員於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明確標示,並告知客戶該保險商品或服務與信用部業務之區別,以及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二)信用部為與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
    (三)信用部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其行為直接對保險公司等機構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應由保險公司等機構負責,但信用部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員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保險公司等機構應負賠償之責。
    (四)信用部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員,其行為規範與其他權利義務等,均應依保險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