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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改善財務貸款得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外,各項政策性專案農貸均應依規定貸款用途辦理,不得用於「借新還舊」用途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449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除依改善財務貸款要點規定得將貸款用途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者外,其餘各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均應依規定貸款用途辦理,不得用於「借新還舊」用途,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臺中縣東勢鎮農會95年8月15日東鎮農信字第0952000438號函辦理。
    二、本(95)年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多項貸款額度業已登錄額滿,部分農(漁)會建議對申貸向隅者先以一般農(漁)貸辦理撥款,俟專案農貸增列額度或俟明(96)年再予轉貸,不但與貸款用途不符,且形同佔用次年額度,明年額度更將提前用罄,並無實益。
    三、專案農貸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利息差額,囿於政府財政負擔,各項貸款須於每年預算額度內控管,因而無法無限量支應。請各貸款經辦機構向申貸向隅者妥為說明,並以一般農(漁)貸款儘予資金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