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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放款業務或額度受限制處分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透支」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之業務時,是否仍受限制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3454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放款業務或額度受限制處分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透支」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之業務時,是否仍受限制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高雄縣政府95年6月20日府財融字第0950141590號函辦理。
    二、有關「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透支」部分,查「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風控辦法)第4條第3項並未將「代理公庫透支」排除放款總額之外,並就該業務考量法令適用平等性及信用部法令遵循之一致性,爰不宜排除前財政部或本會所為之業務限制,仍應依個別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限制辦理。
    三、另有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部分,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信用部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授信業務,且不受非會員授信總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額不得逾100%之限。另依「風控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略以,信用部辦理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不受放款總額之限制。考量對業務受限制之信用部其法令遵循之一致性,爰同意排除財政部或本會所為之業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