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不得拒絕收受存款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0140779號
- 生效日期:
-
- 主旨:
- 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不得拒絕收受存款,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切實辦理,請 查照。
-
- 說明:
-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18日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5210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農業金融法第31條規定,收受存款係農漁會信用部依法辦理業務項目,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