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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不得拒絕收受存款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4077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不得拒絕收受存款,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切實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18日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5210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農業金融法第31條規定,收受存款係農漁會信用部依法辦理業務項目,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