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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中有關「上期損益」之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8024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府就農(漁)會信用部業務法令及實務上之適用疑義申請釋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5月2日府財金第0950125020號函。
    二、有關來函說明二(一)部分:
    (一)查晶片金融卡係屬農(漁)會信用部為客戶提供資金移轉功能之支付工具之一,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本法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
    (二)法令雖無明文規定信用部不得對法人戶提供晶片金融卡之服務,惟應考量使用之安全性,審慎核處。
    三、有關來函說明二(二)部分:
    (一)查「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一、第一類資本為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資產公積、統一農貸公積、累積盈虧 (應扣除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 、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之規定中並無「上期損益」之會計科目。
    (二)惟查「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18條第1款所規定附表一「資產、負債、淨值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所載淨值總分類帳會計科目3-203「本期損益:凡本期各項損益科目結轉之數皆屬之。」所詢「上期損益」性質既與「本期損益」性質不同,故於計算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時應計入「累積盈虧」。
    四、有關來函說明二(三)部分:查「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係為避免授信風險過於集中所為之規定,依該規定農(漁)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包括同一關係人),或對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或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之放款總額,均應合併計算,並不得超過同辦法第4條第4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採用之計算標準,所詢案例請依前揭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