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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漁)會信用部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辦理透支時,其授信限額規定及可否申請專案調整其授信限額等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3407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農(漁)會信用部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辦理透支時,其授信限額規定及可否申請專案調整其授信限額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6月20日府財融字第0950141589號函。
    二、查信用部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辦理透支係屬非會員授信業務,其授信限額即有「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風控辦法)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12.5﹪,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2.5﹪。」規定之適用。
    三、次查,信用部雖得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3項,及「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調整業務經營項目及範圍,惟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不得牴觸法令,是以,信用部申請業務調整之許可處分自不得逾越法令規定。故來函所詢信用部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公所辦理透支,以專案申請調整其授信額度排除風控辦法第4條第1項之限制乙節,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不屬得申請業務調整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