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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內部融資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規定申請釋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3087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府函為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內部融資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規定申請釋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 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府95年6月7日府財金字第0950163789號函辦理。
    二、 農、漁會經濟事業部門為協助農、漁會發展事業,向信用部融資經營所
    需中長期資金,以提振農漁業經營及照顧農漁民福祉,其地方主管機關
    係就農漁業政策、農(漁)會發展及服務會員需要,依旨揭辦法第14
    條所列要件,予以審核及提供法令遵循;另該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者,係由該金庫對一定金額以上送提案件,依授信原則予以複核,二者
    各有重點,相輔相成,有助確保內部融資品質並無層級問題。
    三、 至於旨揭辦法第15條第2項已列報逾期放款之內部融資案件,經辦理分期償還者,僅須報全國農業金庫備查與內部融資審查機制有異乙節,主要考慮為前者為授信之審核,後者為授信後之管理,其屬性不同,差異管理尚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