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漁會信用部已轉列催收款之授信案件,符合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得轉列正常授信科目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319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已轉列催收款之授信案件,倘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得轉列正常授信科目,惟仍係屬應予評估授信,請查照 轉知。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95年6月8日(95)金徵(研)字第11796號函辦理。
    二、農漁會信用部每月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關資料,請依旨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