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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家綜合貸款要點有關修建自用農(漁)宅貸款相關規定疑義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8018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家綜合貸款要點有關修建自用農(漁)宅貸款相關規定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旨揭貸款要點第4點第1款規定,20歲以上且在當地設籍達6個月以上之農(漁)民,可辦理本貸款以修建自用農(漁)宅,合先敘明。
    二、前項規定之貸款對象認定基準如下:
    (一)所稱農(漁)民,係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直接從事農(漁)業生產之自然人,由貸款經辦機構於核貸程序中覈實認定。
    (二)所稱自用,係包括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之家庭農場成員(即借款人本人、配偶、同戶直系血親)所有且使用者。
    三、本貸款擬修建之農(漁)宅座落應與借款人戶籍同址。